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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委员会

 讨论到“考核委员会”,突然问:什么是委员会,为什么是委员会?

在组织管理的意义上说,委员会是一种带有什么秉性的“东西”?

百度百科提供的词条“委员会制”——

  委员会制,亦称为合议制,是政府制度其中之一。在委员会制的运作下,行政组织的决策权及管理权,并不是由单一的领袖所拥有,而是平均由一定数目委员所组成的委员会共同行使。委员会的决策,通常会按协商达致一致的原则来进行。在世界各国中,瑞士是使用委员会制的国家之一。

  委员会政体下的委员会是以集体领导的形式来行使其最高行政权,各委员不但职权相同,并且进行集体议事,决议是以投票结果来作出的,而且实行集体负责。

  委员会从本质上说是代议制民主政体,它具有人民直接民主的特点,委员会作为最高行政权力机关,各委员权力均等,而且都不能兼任议会的议员。除非委员自己辞职,否则任何机关均无权对其罢免或将其免职。

优点及缺点

  委员会制的优点是能集思广益﹐对问题能有较周全的考虑。同时,各方面的利益和需求可在委员会内反映出来。更加重要的是,权力在委员会内受到制约而至平衡,能够防止个人专政等现象出现。

  但另一方面,委员会制缺乏一位号召的领袖,因此容易引致行政领导的权责不清晰,甚至可能会出现委员之间互相推卸责任,使得委员会在决策上及行动上变得缓慢,导致行政效率失当。 

另外搜到一篇更有意思的文章—— 

审委会的法理“意思”

在最近的一次法理学研修活动中,国内著名法理学者陈金钊教授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审判委员会有什么意思?委员会究竟是那一座具体的建筑物,还是在这建筑物里的“那一堆”有表决资格的人?陈教授并且继续设问:当那些拥有表决资格的人其实对他们所表决的对象压根不了解的时候(这种情况恰恰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与发展中相当普遍的现象),谁敢保证被表决出来的法律或者任何决定确实是公共的意志?打破沙锅问到底:倘若委员会里的大部分人经常对他们所支持或者同意的东西茫然无知,这样的委员会又究竟有什么“意思”?
 
对于这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我尝试着回答如下:

在社会现象的意义上,委员会确实是很有意思的。人以群分,物以类聚。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宗旨等等,人们组织了形形色色的委员会,其主要的目的是达成对于某事项的共同认识和决定。尤其是在政治国家,政治统治当局往往是委员会的最大受益者,或者换一句话说:委员会往往是政治合法性的根本理由乃至借口。

但是,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详细和复杂,在简单社会中容易被认知和认同的事物,在复杂的社会中往往很少出现,人们每天都要面对大量的为自己的认知能力所不及的事物。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人类本来就有一种懒惰的天性,这样一来,就往往出现那种“对未知事物也加以支持和拥护”的政治盲目行为。记得英国前首相麦克米伦先生曾经说过一句很调侃的话“所谓议会多数,在许多的情况下是指所有的蠢货都站在了同一边”

委员会的决定往往成为个人逃避指责或者攻击的遁词乃至借口。所以,我们经常可以发现,委员会里的负责人说:“很抱歉,这不是我个人的意思,这是委员会的意思”。在中国的官场里,更加有特色的语言是“这是经过班子研究决定的,不是哪个领导的个人意思”。

如果对上述的遁词或者借口进行深入的语义分析,我们往往可以发现若干个很有意思的“意思”:

第一、这种遁词和借口具有相当普遍的和广泛的适用性,无论何时何地,我们总能看到各国的各种官员们:“耸耸肩膀,摊开双手说一些抱歉之类的废话”。

第二、“委员会的意思”几乎成为对某人或者人的集合体进行“合法伤害”的万能理由。

第三、我发现,在这些共同的遁词中,其语句的函项往往包括两个深远的法理“意思”:当某人对受到“合法伤害”的人说“这不是我的意思”的时候,他或者她实质上是在实施一种我称之为“政治风险转移和分摊”的策略,其目的是逃避被合法伤害者对他/她本人的报复。但是,这种风险转移的企图只有在出现另一个承受者的情形下才能实现,于是,委员会就成为了那只“替罪羊”。这是委员会的法理意思的首要方面。但是,合法伤害者对被合法伤害者进行报复的预防,不但要为政治风险转移设置渠道,还要为使潜在的报复行动无法找到具体的报复对象或者即使找到也无力报复的威慑。于是,委员会就成为了“高康大和庞大固埃”。也就是一个法理学意义上的“利维坦”。至于国家,本来就是人类所发明的委员会的最高政治形态而已。

所以,委员会和国家,在实质上都是一种无法被报复的虚拟人格,因为这种人格无论在心理上还是在事实上都总是对哪些少数的或者是个别的“被合法伤害者”(学者吴思在其著名的《潜规则》一书中使用了“合法伤害权”这一概念,此处乃引申使用)占有绝对的优势。这种优势所产生的“强势威慑”乃是一种法律或者公共决策得以有效实现并左右人们行为的真正秘诀。

委员会的投票,只是一个仪式,具有某种政治捆绑的意思,将各个成员捆绑在一起,提案人与委员会召集人是此次捆绑的实施者,两者的合谋是实现捆绑的唯一途径,捆绑的最终目的是实行政治风险均摊。这样一来,往往政治决定的内容和价值考虑都变的不重要,唯一重要的是该项决定要被昭示成一个“利维坦”,并能够达成社会心理学意义上的征服。

所以,投票这件事情,在理论的常态上是少数服从多数,而在实际上却往往因为投票者的盲目性或者懒得搞懂投票对象的意义而成为变态,也就是说,现代社会的大多数的法律和政治决定往往是委员会里的多数成员盲目跟从少数成员的。

另外,我必须说明的是,在实际的法治生态中,委员会所遭受的质疑和不信任,直到政府的垮台和政治国家的崩溃,往往正是因为这种投票的变态所导致的。那就不是我这篇小文章探讨的范围了。
 

法家梁剑兵 2006年8月5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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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教育部招标项目“2006年高等学校法理学课程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2006-07-31至2006-08-05。山东威海。

②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方法论和法律解释学。

③ 高康大和庞大固埃是法国杰出的小说家拉伯雷在《巨人传》里虚拟的人物。 《巨人传》是一部讽刺小说,全书共5部,讲述两个巨人国王高康大及其儿子庞大固埃的神奇事迹。